|
||||
手機存黃片是不是違法?
在唐尚海事件發生後,杭州乘警的解釋是,當時是奧運保衛期間,乘警有權查看乘客的手機。而且唐尚海屬於復制和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乘警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罰款200元是適當的。
此事件在網絡公開後,網民對乘警的解釋主要有兩點質疑:
質疑一:誰給乘警的權利可以隨意檢查乘客的手機?
很多網友認為,乘警的隨意檢查乘客的手機是對公民人權和財產權赤裸裸的侵犯,應該首先追究乘警的責任。
『其實我們首先應該關心的是誰給那個乘警的權利翻查乘客的手機?請先將這事兒給說清楚!他們這種做法根本不叫罰款,叫敲詐!』來自河南的一位網友說。
『先別說該不該罰,作為鐵路乘警的權限,只有檢查旅客的鐵路車票,卻沒有權隨意侵犯顧客的個人隱私。如果這次的罰款符合程序,那是否只要穿上任何制服,就可以任意檢查任何人?』來自甘肅的網友說。
西南大學法學院法學專家譚啟平認為,手機是乘客的私有財產,乘客對其擁有所有權。而《物權法》規定,一旦所有人擁有該物,該物的物權具有排他性,可以排除他人的非法乾涉。作為乘警正常的職責只是維護車輛及乘客的秩序,手機不是危險物品,沒有正當的理由,不能隨意檢查。
對於以『奧運期間安全檢查』為由檢查乘客的物品,那也只能針對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行檢查,而不是隨意查看別人的隱私。譚啟平教授認為,沒有合法的依據下,只在上級機關的指示下進行執法,可能會濫用權力。若是上級機關的指示也不明確,那麼行使權力時也就沒有清晰的控制邊界。
譚啟平說,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從這點上看,很明顯乘警的行政處罰程序是不規范的,而且未經過專業鑒定就認為是黃色錄像顯然不妥。因此,一個乘警是否擁有現場取證、認定、處罰權是很值得商榷的。
質疑二:手機藏黃片算不算違法?
唐尚海說,手機是購買的二手手機,買來就有這段黃色錄像。出於好奇和無聊,他沒有刪除這段黃色錄像,一個人無聊時纔翻來看一看。在火車上他沒有給任何人看,怎麼能說是傳播?
記者隨機采訪了十幾個人,沒有一個人認為私藏黃片構成違法。而且,有1/3的人,曾經在自己的電腦或手機中『珍藏』過類似信息。『我都不知道下過多少部黃片了,電腦還有一個硬盤裡面有幾十部吧,慘了,抓到不是要被罰死!』一位男士開玩笑地說。
當然,乘警可能一時也無法判定手機是否是買來的二手手機,更無法確定這段黃色錄像是不是唐尚海所下載。但乘警的處罰理由是:私自復制、傳播淫穢錄像,依據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據了解,第六十八條規定:『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絡、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譚啟平教授說,乍看上去,好像乘警對唐尚海的處罰已經是較輕的了,只罰了200元。但是,如按唐尚海的說法,他沒有給任何人看,也沒有證據表明他傳播、發送淫穢錄像等情況就罰款,不妥。只憑手機中存有淫穢信息是無法構成處罰依據的。
譚啟平教授認為,目前,手機的功能越來越強大,具有存儲、攝像等功能。在手機中,儲存一些違反法律規定的信息,本身並不能構成違法。實際上,即便遍查我國打擊淫穢色情物品的相關法規,其共性也都是將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定性為違法犯罪進行處罰,而對僅僅觀看的行為並沒有處罰的規定。
『公民行為是否違法,關鍵要看它是否具有社會危害性。』譚啟平教授認為,公民在私密空間下載、觀看淫穢視頻,頂多說明某個人『危害了自己』,似乎看不出他到底怎樣危害了社會。因而,《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涉黃行為的處罰,也僅僅局限於制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等幾種方式傳播淫穢物品、淫穢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