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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靜在接受采訪。 |
被錯誤羈押10個月後,涉嫌『向華碩公司敲詐勒索500萬美元』的大學女生黃靜獲得不起訴釋放。近日海淀檢察院對此案下發了一紙國家賠償決定書,294天的錯誤羈押為黃靜換來的是29197.14元的國家賠償金,每天賠償額99.31元。有關專家認為,目前以工資為標准的撫慰性賠償數額過低,對於執法機關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實際損害應實施懲罰性賠償,允許受害人將辦錯案的機關和個人告上法庭,進一步獲得賠償。
天價索賠遭逮捕
墨鏡後,黃靜的雙眼哭紅了。面對媒體鏡頭,她痛苦地回憶著10個月羈押經歷的不堪,看守所的生活已經在她心中造成了巨大的陰影。
2006年,大三學生黃靜買了一臺華碩筆記本電腦,因故障修理後,黃靜發現電腦用的是禁止在市場銷售的測試版CPU。她為此向華碩公司提出了一個常人難以想象的索賠數額:按華碩年營業額0.05%索賠500萬美元!華碩公司報案稱遭敲詐勒索。黃靜隨後被逮捕,在看守所度過10個月後被釋放。近日,海淀檢察院因錯誤羈押向黃靜做出了2.9萬餘元的國家賠償決定。
檢察院認為,黃靜采用向媒體曝光的方法,將華碩公司使用測試版CPU的事件公之於眾,並與華碩公司談判索取賠償,雖然帶有要挾意味,但與敲詐勒索罪中的『脅迫』有質的區別。黃靜在自己的權益遭到侵犯後以曝光的方式索賠,並不是一種侵佔行為,而是維權行為,索要500萬美元屬於維權過度,但不是敲詐勒索犯罪。
不滿國家賠償數額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刑事訴訟法教研室主任洪道德認為,黃靜案屬於民事糾紛,因為黃靜的索賠有基本的事實,並沒有捏造。至於索賠數額每個人有自己的理解和判斷,不能說天價索賠就構成敲詐勒索。
洪道德表示,國家刑事司法手段要慎用,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應該對案情進行深入地了解,不插手民事糾紛,如發現錯捕應及時撤銷案件或變更強制措施。采取強制措施通常是基於當事人可能妨礙訴訟,比如潛逃、串供、偽造毀滅證據、威脅證人。而此案中黃靜因維權遭捕後被羈押10個月之久,讓人難以理解。
接到國家賠償決定書後,黃靜對於決定本身表示高興,因為決定還了她一個無罪之身,但對於賠償金額,黃靜表示持保留意見,她被告知,如不服決定,可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復議。
對於黃靜來說,2.9萬元的國家賠償,抵不過她內心遭受的折磨,也換不回自己原有的人生。
坐錯牢換得『補發工資』
依據《國家賠償法》,我國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國家賠償只賠工資損失,不賠償間接損失和精神損失。《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也就是說,被冤屈者在牢中以淚洗面一天,得到的僅僅是『補發一天的工資』,而這份『工資』也不是受害人實際的收入,而是按照國家統計局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受到侵害的公民,無論其收入情況有什麼差異,賠償的標准都是一樣的。2008年國家賠償日賠償金為99.31元。
洪道德介紹說,國家賠償並非全是納稅人買單。《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向受害人進行賠償後,應當向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相關辦案人員予以追償,追償數額可以是國家賠償數額的全部也可以是部分。
另外,國家賠償在公檢法機關內部有追究機制,對具體辦案人員會進行紀律處分,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但是,這些處分都是單位內部掌握,情況復雜時,追究往往會流於形式。
立法引入懲罰性賠償
1995年,《國家賠償法》實施,在追究國家責任方面首開先河。然而施行至今,每每受冤屈者提起國家賠償,又讓人不禁感嘆數額少得可憐:佘祥林背負殺妻罪名蒙冤入獄11年,按標准計算只有20多萬元國家賠償。
洪道德告訴記者,目前國家賠償只是對剝奪人身自由的撫慰性補償,所以數額低。而錯誤羈押給受害人帶來的實際損失和精神損害,遠非這種補償所能體現。
據了解,《國家賠償法》目前已在修改之中,修改之後的國家賠償計算標准會改變,賠償數額應該會有所提高。然而,對於蒙冤入獄者來說,即使賠『雙薪』或『三薪』,就能彌補個人的損失嗎?
『有的企業老板被錯誤羈押,導致企業垮了。有的受害人家庭離散,親人含冤離世。但這些損失和損害受害人都沒有主張權利的渠道。』洪道德認為,國家做了錯事,尤其是執法機關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應該進行懲罰性賠償。
國家立法機關應授權司法機關,擴大國家賠償的賠償范圍,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除賠償實際工資以外,還應賠償適當的間接損失。允許受害人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將辦錯案的機關和個人告上法庭,進一步獲得賠償,並建立精神賠償制度。將賠償義務機關的內部處理機制法治化。
有關專家認為,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准並不等於增加了國家經濟的負擔,真正使國家賠償數額減少在於降低司法機關非法侵害的次數和程度。擴大賠償范圍、提高賠償標准恰恰能促進司法機關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