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購房者簽約付定金後不願再買房,卻被房地產中介告上法庭。河西區法院認爲,按照合同約定的違約條款,購房者應支付中介公司違約金;中介對經濟損失的主張,因舉證不足不予支持。
2007年6月,本市人沈某將其所有的一套房屋交給某房地產中介公司(下文簡稱中介公司)全權委託代理銷售。不久,朱某願以42.5萬價款購買該房。後沈某、朱某及中介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朱某交付中介公司定金1000元,信息服務費4250元。同年8月,朱某做出自願放棄購買該房、終止履行合同的聲明。
中介公司以朱某違約爲由,起訴要求其支付違約金21250元(按成交價的5%計算),並賠償經濟損失3250元(退還沈某中介費扣除定金後的款項)。
被告朱某認爲合同無效,違約條款亦屬無效。即使合同有效,其也應向本案第三人沈某承擔違約責任,而無需向原告中介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河西區法院經審理認爲,沈某與朱某是買賣合同關係,而中介公司與朱某和沈某分別是居間合同關係。三方在合同中約定,任何一方拒絕履行或解除合同,或發生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行爲,違約方應支付房屋成交價的5%作爲違約金。被告聲明終止履行合同存在違約情節,故原告要求其支付違約金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其經濟損失3250元,但未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故該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法院一審判決朱某給付原告中介公司違約金21250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