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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9日宣佈,爲規範金融機構薪酬管理,財政部已於近日發出通知,規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分配秩序,明確國有金融機構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按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90%的原則確定。
財政部通知指出,目前部分金融機構在2008年度實現業績增長的情況下,主動降低高管人員的薪酬,這種做法符合當前國際國內形勢。通知明確,國有金融機構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不高於2007年度薪酬的90%。
在此基礎上,2008年度業績下降的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薪酬再下調10%。對於2008年經營業績降幅較大的,高管人員薪酬降幅還應增加。對於2007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明顯高於同業平均水平的,應主動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與同業平均水平的差距。通知還規定,各國有金融機構要以上限確定其他員工薪酬,合理體現崗位差異和業績差異。
這是繼財政部於2月份下發管理辦法,規定國有金融企業負責人最高年薪爲稅前收入280萬元人民幣之後,我國再次出臺政策規範國有金融企業高管人員薪酬。
財政部表示,個別金融企業對高管人員發放過高薪酬,與社會平均水平以及內部員工收入水平差距明顯拉大。此次出臺有關國有金融機構高管人員降薪的通知,一方面有利於公平社會收入分配,有利於維護國家和股東的權益,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推動金融機構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改進薪酬決策機制,促進激勵和約束並舉。
中央財經大學中國銀行業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接受記者採訪時表示,在設置了280萬元上限之後又進一步出臺“限薪令”,是爲了防止個別金融企業在清算2008年度高管人員薪酬時互相攀比。
郭田勇說,在金融危機的背景下,很多國有金融企業經營效益都出現下降,因此的確有必要對企業高管的薪酬做出規範,才能防止在社會中造成分配不公和貧富差距擴大。
而根據此前已公佈的2008年年報,各大銀行都已普遍下調了高管人員2008年度薪酬水平,中國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交通銀行高管人員薪酬與2007年相比都平均降低了10%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