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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約定,年僅一歲的女兒隨男方一起生活。十幾年過後,由於女兒已經到了青春期,與父親生活不便,爲此,媽媽起訴討要女兒的撫養權。日前,東麗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媽媽的訴訟請求。
王華1994年與劉明登記結婚,結婚兩年後通過訴訟程序調解離婚,雙方約定年僅一歲的女兒琴琴由劉明撫養。
王華說,現在琴琴已經14週歲,進入了青春期,與父親劉明一起生活十分不便。2008年初,琴琴就主動搬到了王華家,與她共同生活至今。考慮到女兒的情況,王華將丈夫告上法院,要求變更由她撫養女兒,並由劉明每月給付撫育費500元。但是對於前妻的起訴,劉明卻表示,他與王華在離婚時,已經協議約定琴琴隨爸爸一起生活,而他撫養女兒13年,已經盡了撫養義務。而且劉明認爲,現在王華要求變更撫養關係是因爲農村土地整合發放拆遷費所致,動機不純。
東麗法院認爲,法律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符合法律規定的“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情形的,應予以支持。
琴琴作爲年滿14週歲的限制行爲能力人,她所做出的願意隨母親生活的意思表示,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而王華又有一定的撫養能力,所以,王華要求變更琴琴撫養關係的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由於本案是屬於有關人身權的確認之訴,所以對於王華要求保管琴琴1.4萬元存款的事,雙方可以另案解決。據此,法院一審判決琴琴隨王華一起生活,劉明每月給付撫育費300元。
法官說法:
本市東麗法院的一位法官表示,無論離婚與否,撫養孩子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責任。另外,在離婚後,子女的撫養關係是可以變更的。本案中琴琴已經到了青春期,和父親一起生活多有不便,考慮到母親具備撫養女兒的能力,再結合琴琴的個人意願,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變更琴琴的撫養權,一方面符合法律的規定,同時也體現出法律人性化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