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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首部全面規范自然災害救助工作的法規《自然災害救助條例》於2010年9月1日正式實施,民政部救災司司長鄒銘介紹說,條例明確了以人為本、政府主導、分級管理、社會互助、災民自救的原則,可以有效解決自然災害救助中存在的問題,更好的為受災人員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鄒銘表示,條例明確規定了自然災害救助的主體對象是災民,自然災害救助款物專款(物)專用,無償使用,首次在國家法律中規定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的使用范圍,包括受災人員的緊急轉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醫療救助,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設施和住房的恢復重建,自然災害救助物資的采購、儲存和運輸,以及因災遇難人員親屬的撫慰等項支出。
『對受災群眾的補助和安置,不受戶籍限制,所有在我國境內因自然災害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的人,無論是中國公民還是外國公民,無論是大陸居民還是港澳臺居民,都會在當地民政部門的幫助下得到生活救助,特別是對遇難者家屬的撫慰金補助沒有城鄉戶籍區別,經民政部門在公安、衛生等部門的配合下核實後,可以立即領取。』
據介紹,我國是世界上受自然災害影響最為嚴重的國家之一,也是巨災頻發的國家,幾乎每年都發生多次重特大自然災害。據民政部統計,近20年來,我國因遭受各類自然災害年均死亡約4300人,倒塌民房約300萬間。近5年來,中央每年安排自然災害救助資金超過50億元,平均每年救助6000萬~8000萬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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