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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讓居民羣衆度過歡樂祥和的節日,近日天津市發展改革委下發《關於加強2012年春運期間天津市道路客運價格管理的通知》,要求經營者嚴格遵守本市道路客運價格管理的規定,違規者將於予以行政處罰。
一、本市各道路客運企業應嚴格按照市物價局、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關於規範本市道路班車客運價格的通知》(津價費[2010]63號)和《關於印發〈天津市道路旅客運價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價費[2010]64號)規定,認真落實道路客運票價政策,規範價格行爲。道路客運經營者和道路客運站按照規定確定或變動班車客運運價、票價,應當在執行前提前2周公布。
二、各汽車客運站應嚴格按照市物價局、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關於印發〈天津市汽車客運站收費實施細則〉的通知》(津價費[2010]65號)規定,使用規定的票據,向承運人和旅客計收費用。《實施細則》中規定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企業自主定價的各項收費項目及標準,均須對社會進行公示,客運站不得在《實施細則》規定外設立收費項目,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費標準。
三、各道路客運企業和汽車客運站要認真執行國家和本市的道路客運價格政策,在營運車輛和乘車區域的顯著位置公示客運票價,認真執行明碼標價制度,不得違反規定亂加價,並向乘客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四、各級價格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爲,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價格違法行爲,按照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制定的《道路運輸價格管理規定》(交運發[2009]275號)實施處罰。(記者吳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