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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低工資適用於哪些勞動者?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
2.實習學生是否適用最低工資?
依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的規定: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他們的實習收入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
3.非全日制用工適用最低工資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爲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同樣享受最低工資保障,《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4.最低工資標準有幾種形式?
根據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最低工資標準分爲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5.用人單位包“食宿”,是否仍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根據《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單位包“食宿”,只是對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而不能等同於工資,用人單位仍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並按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6.哪些收入不能作爲最低工資組成部分?
最低工資不包括以下收入: ㈠加班加點工資;㈡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㈢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
7.最低工資包括職工個人繳納的“三險一金”嗎?
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資中,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8.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的,該如何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也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9.項目承包、銷售承包、與經濟效益掛鉤的,是否也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用人單位實行銷售承包、項目承包、銷售額(經濟效益)同工資掛鉤等內部工資分配形式的,以及從事季節性生產的,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可以按年度計算,但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
10. 4月1日前簽訂勞動合同,工資低於調整後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如何執行?
最低工資標準具有法律效力和強制力。如果企業與職工在4月1日前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低於1310元,不管其簽訂的是固定期、無固定期或以完成一定工作爲期限的勞動合同,在4月1日以後再發放工資時都要按照新標準來執行,調整到不低於1310元。記者廖晨霞 通訊員任保軒
最低時薪7.5元
從4月1日開始,再次提高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調整爲1310元,增幅達13%。這是本市第16次提高企業最低工資標準。
新標準按法定計薪天數折算後,每小時的最低工資爲7.5元,比原標準6.7元增加0.8元。同時,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均執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1.6元調整爲每人每小時13.1元,增加1.5元。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羣除各類企業在職職工外,對見習期、熟練期、試用期等各類新入職職工,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小時工、鐘點工和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也在調整範圍之列。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記者廖晨霞 通訊員任保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