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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昨天,天津市工商局向社會公佈了2011年本市工商部門查處的部分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希望通過曝光的這些典型案例,增強消費者的維權意識,教育商家守法經營。據統計,2011年天津市工商局12315中心共受理消費者諮詢、申訴、舉報120047件,與去年同期相比增長14.82%。其中,解答消費者法律法規及相關業務、產品知識諮詢103388件,同比增長15.21%;受理消費者申訴11385件,同比增長15.31%;受理舉報5274件,同比增長6.85%,爲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930.55萬元。記者劉連鬆黃萱
案例1
培訓班緊挨足療店
竟稱教學環境良好
【案情】消費者劉某向工商部門申訴,稱其於2011年7月爲孩子報名參加天津某文化發展有限公司的英語培訓,並花6800元購買了培訓教材。正式上課前,消費者曾要求到培訓班宣傳中環境良好的教學地點查看,但被對方以“正在裝修”爲由拒絕。開課後,消費者卻發現該教學地點旁邊是一家足療店,人員混雜,教室內設施非常破舊,空調、廁所不能使用,且有嚴重的安全隱患。爲此,消費者要求退還教材費,培訓班稱學習資料具有可複製性,不同意退費。
工商部門受理劉某的申訴後,又陸續接到15位家長類似情況的反映,隨即展開調查。後經調解,培訓班同意在無塗改、損壞的情況下,一次性全額退還16位消費者購書款107094元。同時,該公司因未在覈準的註冊地開展經營活動被工商部門責令改正。
【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本案中,被訴方向消費者隱瞞真實情況,還以正在裝修之名拒絕消費者實地查看,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2
摩托車當助力車賣
騎車時發生了車禍
【案情】消費者向工商部門申訴,其於2010年10月在某電動車經銷處購買了一輛寶石牌燃油助力車。2011年1月11日,消費者騎車時發生交通事故,後經鑑定,這輛所謂的燃油助力車實際上是二輪摩托車。消費者認爲,商家將摩托車稱爲助力車銷售,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故要求商家擔負相關醫療費用。
經調查,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經工商部門調解,雙方達成一致,商家賠償消費者醫藥費、電話費、打車費、誤工費共計7000元。
【分析】本案的焦點是消費者認爲在購買助力車時,經營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經營者則強調消費者應具備燃油助力車的基本常識。《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第四十一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等費用。”本案中,被訴方未履行如實告知行爲,使得消費者因在不完全知情的情況下所購商品造成人身傷害,故被訴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3
超市“蠶絲羊絨衣”
一點蠶絲羊絨沒有
【案情】2011年12月,消費者在某超市購買價格爲169元的“時尚暖彩蠶絲內衣”和269元的“時尚貴族蠶絲羊絨衣”各一件。由於懷疑衣服成分,消費者將兩件衣服送至天津紡織纖維檢驗所鑑定,檢測結論爲:未檢測出蠶絲和羊絨成分,產品所標註的成分與實際檢測結果相差甚遠,以次充好。
經過調查覈實,工商部門責令超市停止銷售,並對尚未銷售的商品和違法所得予以沒收,處以8930元罰款。
【分析】經營者在銷售產品過程中若已履行進貨查驗制度,消費者所購商品出現問題,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有權向生產者或其他銷售者追償。
案例4
健身房“人去樓空”
140多名會員被騙
【案情】自2011年1月25日開始,陸續有多名消費者向工商部門申訴,某小區健身房在未給會員辦理退卡手續的情況下“人去樓空”。據消費者反映,該健身房停業前共發展會員140多名,按照每個人持有的消費卡餘額估算,直接損失約15萬餘元。
經工商部門調查覈實,該健身房屬於無照經營,作爲場地出租方和小區管理者,小區物業負有責任,經過工商部門認真細緻工作,由小區物業先行賠償140餘名消費者3萬餘元損失。
【分析】無照經營行爲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易造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得爲無照經營提供便利,《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中規定,對爲無照經營提供場所的,應由工商部門進行處罰。鑑於本案中小區物業積極賠償消費者損失,工商部門對其進行了法律法規宣傳和教育。
案例5
長虹電視不出圖像
維修謊稱雷擊所致
【案情】2011年7月,寧河消費者杜某到工商部門反映,其於2010年7月17日以2499元的價格購買了一臺長虹牌液晶電視機,2011年7月電視機出現無圖像情況。報修後,長虹特約維修服務站人員上門檢驗,結論爲:電視機故障系雷擊造成,不屬於“三包”範圍,如果修理需要自己擔付維修費200元。消費者認爲維修人員說法有詐,由此向工商部門申訴。
經工商部門調查覈實,杜某的電視機出現故障那段時間當地根本無雨,也沒有出現過打雷現象。通過質監部門檢驗,該電視機故障是由電阻器件老化導致,經調解,商家最終賠償消費者500元。
【分析】《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維修服務站工作人員未認真履職做出錯誤結論,應該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損失。
案例6
醫療機構虛假宣傳
誤導他人美容消費
【案情】2011年10月至11月期間,相繼有消費者反映濱海某醫院通過報紙、公交站牌和散發宣傳單等方式誇大宣傳,宣稱自己是著名醫療美容機構,開展醫療美容經營活動。
經調查覈實,該醫院通過報紙、公交站及宣傳單散佈虛假誇張性廣告,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規定,工商部門對該院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分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監督檢查部門應當責令停止違法行爲,消除影響,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經營者違反上述規定的,應承擔責任。
此外,此次曝光的案例還包括超市銷售超保質期限威化餅、教育信息諮詢有限公司非法代理出國中介、車行收錢不給消費者開發票等涉嫌違法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