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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爲規範消費類預付費服務合同行爲,記者從天津市工商局瞭解到,市工商局對外發布了《天津市消費類預付費服務合同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12年6月1日開始實施。
《意見》要求在營業場地上,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對免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採取合理的方式,明示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懸掛證照,經特許使用他人註冊商標或企業標誌的,還應當明示特許憑證、特許期限及特許人聯繫方式。經營者因停業或註銷需解除合同的,應當在暫停營業15日前以店堂告示及雙方約定的其他形式告知消費者。消費者要求解除合同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意見》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消費者不要求解除合同的,有效期限相應順延或由雙方另行協商解決辦法。
《意見》規定在簽訂合同時,經營者應當根據交易的特點,以書面形式與消費者簽訂預付類合同,內容應包括:服務地點、服務時間、服務方式、使用權限、價格標準、優惠條件、服務標準、使用商品品牌、有效期限或次數、遺失補辦、退費轉讓及違約責任、糾紛解決等事項。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將口頭承諾寫入書面合同。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經營者應當保存提供服務的明細記錄至交易關係終止後滿兩年。儲值性或計次性預付費服務的明細記錄,應當由消費者簽字確認。
另外,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服務以及使用商品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做出真實、明確的答覆。經營者變更服務地點、調整主要經營項目、擅自提高價格或增加服務限制條件嚴重影響消費者利益的,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消費者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經營者參照《意見》在扣除已消費金額後,一次性返還預付費用餘額。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應當協商解決或向消費者協會或有關行業協會申請調解解決,或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向約定的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記者晁丹 通訊員王毅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