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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一名銀行信貸員利用職務便利,將單位收回的貸款本金50餘萬元私自挪作他用。被查獲歸案後,薊縣法院於近日以挪用資金罪判處該信貸員有期徒刑6年。
51歲的薊縣男子何某原系本市薊縣某銀行信貸員。2005年下半年至2009年年初,何某利用辦理貸款工作的職務之便,私自將已經收回的信用社貸款本金55萬餘元挪作他用。他將該款中的26.7萬元借給潘某、孫某等個體工商戶進行營利活動,又私自為朱某等貸款戶墊付利息共計29萬餘元。案發後,追回挪用的款項17.7萬餘元,其餘38萬餘元至今尚未歸還。後何某被查獲歸案。(今晚報記者孫啟明通訊員史慶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