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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日前獲悉,中國保監會已下發相關文件,明確銷售誤導行爲認定標準,共有四大項28類保險銷售行爲被禁止。業內人士認爲,該標準明確後,將爲消費者投訴和維權提供依據。
此次排在“欺騙行爲”禁令首位的,就是銀保業務中最常見的“以銀行理財產品、存款等其他金融產品的名義宣傳銷售保險產品,或者以本金、利息等其他金融產品特定概念宣傳銷售保險產品”,這也是被保險消費者投訴最多的欺騙行爲。今年以來,本報消費維權熱線共接到保險投訴43起,其中有26起涉及保險銷售誤導,投訴者多爲老年人。有消費者反映,在銀行存款時被誘導買了保險產品;還有消費者反映,接到過推銷、贈送保險的電話,愣是把繳納保費說成“存錢”。此外,“以贈送保險名義虛假宣傳保險產品,以虛假停止使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宣傳銷售,誇大保險公司的股東背景、市場地位及過往經營成果,宣傳不存在或不實的保險法律法規政策”等行爲,也被界定爲銷售欺騙行爲。
本報接到的部分投訴案例顯示,一些消費者在辦理了保險後,並不知道存在猶豫期,如果覺得保險產品不適合自己想退保,保險公司工作人員則會以猶豫期爲藉口推卸責任,“您爲什麼不在猶豫期內退保呢?猶豫期沒有退保,說明保險合同是您已認同了的”。按照新規,營銷員故意不告知保險合同有觀察期和猶豫期,不提醒投資型保險產品的費用扣除情況及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視爲“隱瞞”類銷售誤導行爲,將被禁止。
而部分銷售人員“拿保險當存款銷售、當理財產品銷售,就保險產品的不確定利益部分承諾保證收益,使用比率性指標將保險產品的利益與銀行儲蓄、基金、國債等其他金融產品進行簡單對比等”,這些行爲都將被視爲“不當銷售”行爲被禁止。
南開區一家保險公司管理人員介紹,保險銷售誤導行爲的認定標準明確後,有利於保險公司自查自糾,規範自身的經營行爲,也有利於監管機構依法查處違規行爲。對消費者來說,在投訴和維權時有了法律依據。(記者李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