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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記者近日從本市稅務部門獲悉,爲加強個人轉讓非住房的徵收管理,本市發佈了個人非住房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其中分兩種情況計算稅率,分別按轉讓收入差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以及按覈定的轉讓收入全額徵收2%的個人所得稅。
據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本市規定個人轉讓非住房,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爲20%。個人轉讓非住房應以非住房轉讓實際成交價格爲轉讓財產的收入額;財產原值的確認,應以納稅人提供的財產原值有效憑證爲依據;合理費用是指非住房轉讓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相關費用。而另一種情況下,稅務部門還規定,對納稅人申報的非住房成交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又無正當理由的,或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按覈定的非住房轉讓收入的2%,徵收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