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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名“臨時家長”受聘上任
爲了更好地維護未成年被告人的訴訟權利,貫徹落實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和平區人民法院日前在天津市法院系統首推“合適成年人”工作機制,並向首批8位合適成年人頒發了聘書。今後,凡是在和平區人民法院接受審判的未成年被告人,其親屬不能出庭的,將有“臨時家長”參加庭審。
和平區人民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不少未成年被告人尤其是流動人口中的未成年人、流浪留守的未成年人,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願或因故不能出庭。和平區人民法院經與團區委、區教育局、區婦聯溝通協調後決定,共同建立“合適成年人”參與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的工作機制,首批8名“臨時家長”主要來自區教育系統的中小學教師和基層婦聯幹部,他們具有多年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經驗,熟悉未成年人心理,懂得法律。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規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可以代爲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這條規定爲建立“合適成年人”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據瞭解,“合適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享有如下權利:不受非法干預;庭審前瞭解案情;依法享有迴避、辯護、發問等訴訟權利;審理過程中發現侵害未成年被告人合法權益的情形有權向法院提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