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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12月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5年後,近日烏魯木齊新市區人民法院又對這起編造虛假恐怖信息致航班備降案件作出民事判決,依法判處王某賠償航空公司經濟損失28.8萬元。
南航新疆分公司14日介紹,2012年10月8日,王某因感情糾紛產生報復心理,以他人名義向烏魯木齊機場派出所謊報南航烏魯木齊飛往北京的CZ680航班有危險,致使該航班備降蘭州中川機場。隨後,警方對航班上所有乘客和隨機物品再次安檢,未發現異常。當日,王某在新疆伊寧市被抓獲。
“真的很後悔,實在沒想到造成了這麼嚴重的後果。”王某在法庭上表示,自己一時衝動,沒有料到恐嚇電話對航班的嚴重影響,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局面,並告誡人們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背景“詐彈”鮮有賠償案例
近年來,此類乾擾民航運輸秩序的犯罪行為時有發生,今年5月15日、17日兩天,國內8家航空公司共計16個航班接到虛假恐怖信息,導致返航、備降或推遲起飛,被業內人士形容為在世界民航歷史“前所未有”的惡性事件。
但在以往司法實踐中,因為虛假恐怖信息受到經濟損失的航空公司、機場、乘客鮮有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位民航業內人士介紹,民航在接到威脅恐怖信息後,通常都是以“無做有”來處理,會采取迅速備降或返航、快速疏散乘客、清艙檢查、對乘客和行李貨物進行二次安檢等措施,嚴重乾擾了航班正常運營和社會秩序,同時也給航空公司帶來了較大經濟損失,同時還造成社會恐慌和飛機維護等間接損失。
按《刑法》第291條規定,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應處以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如司法部門認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以有期徒刑的上限最高可達15年。此外,航空公司還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民事訴訟,追究虛假恐怖信息編造者及傳播者的民事責任,要求其承擔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