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辦公室舉行第二次新聞發佈會,中央治理商業賄賂領導小組副組長兼辦公室主任、監察部副部長李玉賦通報了20起商業賄賂違法犯罪典型案件。
1.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恩照受賄案。2000年底至2005年3月,張恩照利用職務之便,在申請貸款、設備採購等方面爲他人提供幫助,先後多次收受現金、手錶、房屋等摺合人民幣419.3萬元。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張恩照有期徒刑15年。
2.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原副會長劉文傑受賄案。2002年底至2004年12月,劉文傑利用職務之便,爲他人與貿促會法律事務部合作成立企業提供方便,夥同其妻收受現金、匯票等摺合人民幣50萬元。2006年11月,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文傑有期徒刑12年。
3.財政部金融司原司長徐放鳴受賄案。1997年6月至2000年9月,徐放鳴利用職務之便,爲與其分管工作有業務關係的公司謀求利益,並接受某中介機構的請託,向某銀行推薦承攬業務和購買辦公用房,先後多次收受賄賂摺合人民幣215.3萬元。2006年11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徐放鳴有期徒刑13年。
4.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醫療器械司原司長郝和平受賄案。2002年9月至2004年9月,郝和平利用職務之便,爲多家醫藥公司申請的醫療器械產品獲得批准生產提供幫助,先後收受上述公司給予的現金、轎車等摺合人民幣81.6萬元。郝和平還以裝修爲名,向某醫藥公司索要人民幣20萬元。2006年11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郝和平有期徒刑15年。
5.安徽省財政廳原廳長匡炳文受賄案。1993年至2003年,匡炳文利用職務之便,爲多家企業從省、市財政部門借款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子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28.1萬元、美元5.1萬元。2006年11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匡炳文有期徒刑15年。
6.江西省出版集團公司原董事長許志銳受賄案。1997年至2005年,許志銳利用職務之便,在設備採購、工程建設、業務承攬等方面爲中外多家企業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情婦索取或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224.5萬元。2006年10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許志銳有期徒刑14年。
7.鐵道部建設司原副司長嚴健受賄案。2001年至2004年,嚴健利用職務之便,在工程承攬、資質辦理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夥同其妻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72.6萬元,並有337.6萬元人民幣、15.5萬美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6年10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嚴健有期徒刑13年。
8.山西省焦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董事長牛新民受賄案。2001年至2005年,牛新民利用職務之便,以其子公司資金緊張、孩子出國上學、辦公樓需要裝修爲由,單獨或夥同其子向下屬企業索取賄賂共計人民幣306.3萬元,並有517萬元的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6年10月,山西省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牛新民有期徒刑18年。
9.黑龍江省旅遊集團原董事長高鳳太受賄案。2000年至2002年,高鳳太利用職務之便,在下屬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房地產合作開發等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305萬元。2006年8月,黑龍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高鳳太有期徒刑15年。
10.浙江省寧波市人民政府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原主任孫鐵民受賄案。1996年至2006年,孫鐵民利用職務之便,在提供貸款擔保、企業改制和資產轉讓等方面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188萬元、美元1萬元、加拿大元2000元。2006年7月,浙江省寧波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孫鐵民有期徒刑14年。
11.湖北大學原副校長李金和受賄案。1998年1月至2004年10月,李金和利用職務之便,爲建築公司和房地產公司承建、開發湖北大學基建工程和師生公寓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81.8萬元、美元4200元。2006年12月,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李金和有期徒刑13年。
12.湖南省衛生廳原助理巡視員、省人民醫院原院長屈全福受賄案。2000年至2005年,屈全福利用職務之便,在醫院藥品採購、食堂經營權發包、物業管理髮包、網絡信息設備採購及工程發包過程中爲他人提供幫助,單獨或夥同其女收受現金、首飾、手錶等摺合人民幣112.6萬元。2006年12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屈全福有期徒刑10年。
13.海南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副主任劉連璉受賄案。2000年至2002年,劉連璉在擔任興業聚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該公司股票上市發行的過程中爲某公司申購股票提供信息和方便,收受賄賂人民幣400萬元,並有人民幣209.2萬元、美元224.6萬元、港幣192.2萬元、英鎊335元、日元100萬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6年8月,海南省海南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連璉無期徒刑。
14.河南省鄭州市煤炭管理局原局長丁三友受賄案。1998年至2006年,丁三友利用職務之便,在煤礦整頓中對有關煤礦給予照顧,爲不符合生產條件的煤礦辦理相關審批手續,放任“四證”不全的煤礦生產,收受現金、有價證券摺合人民幣211.5萬元、美元5000元,並有人民幣202.6萬元、美元2.5萬元鉅額財產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2006年11月,河南省滎陽市人民法院一審判處丁三友有期徒刑15年。
15.廣東省政府採購中心原主任李春祿受賄案。2000年2月至2006年1月,李春祿利用職務之便,在市政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中標單位現金、購物卡等摺合人民幣100.2萬元。2006年8月,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李春祿有期徒刑7年。
16.陝西省建設廳村鎮處原處長曹仲軍受賄案。2000年至2001年,曹仲軍利用職務之便,爲某公司在開發房地產項目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賄賂共計人民幣371萬元。2006年8月,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曹仲軍無期徒刑。
17.甘肅省蘭州市自來水總公司原總經理傅金鎰受賄案。1998年至2004年,傅金鎰利用職務之便,在蘭州市供水擴建項目的工程招標過程中爲他人提供幫助,並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違反規定批准提前支付貨款,致使國家遭受鉅額損失,收受他人賄賂共計10萬美元。2006年9月,甘肅省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傅金鎰有期徒刑11年。
18.中國輕工業出版社出版部原主任宋都、原印製主管徐肇華受賄案。2002年7月至2005年8月,宋都、徐肇華在負責該社某系列雜誌印務工作的過程中,利用招標、監印的職務之便,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人民幣63萬元。另外,徐肇華還單獨收受該印刷公司賄賂人民幣79萬元。2006年8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宋都、徐肇華有期徒刑11年、13年。
19.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醫院單位受賄案。1999年10月至2004年9月,廣東省江門市新會區人民醫院在採購藥品過程中,賬外暗中收受藥品供應單位給予的藥品回扣款共計人民幣785.2萬餘元,並將回扣款全部存入該院銀行賬戶。此外,該院院長方機在1996年12月至2005年3月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該院藥品採購等活動中,爲他人謀取利益,收受現金、房屋等摺合人民幣163.97萬元。2006年8月,廣東省江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新會區人民醫院罰金100萬元,沒收非法所得,判處方機有期徒刑10年。
20.中國石化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設備物資部原經理劉存義公司人員受賄案。2003年至2004年7月,劉存義利用職務之便,以在執行外貿合同中收受佣金等多種名義,單獨或夥同他人收受日本、德國及國內多家公司賄賂摺合人民幣227萬元。2006年9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劉存義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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