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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媒體稱爲“內蒙古王帥”的“吳保全誹謗案”一經報道,立刻引起社會輿論關注。據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有關領導21日介紹,鄂爾多斯市中院院長已對“吳保全誹謗案”提起審判監督程序,案件已經進入再審過程。。(4月21日新華網)
“靈寶誹謗案”因爲媒體的關注而廣爲人知,當地政府也在事件披露之後十餘天就做出處理,結果看起來也頗爲圓滿。然而,對此類事件稍加探究就會發現,從“彭水詩案”、“稷山文案”、“高唐網案”到“靈寶誹謗案”,解決方式皆是遵循這一路徑:網絡發端→媒體報道→輿論關注→地方政府辯解→輿論洶涌→地方政府糾正。
在這些“因言獲罪”的案例中,媒體輿論對事件的處理髮揮了巨大作用。但是,假如沒有媒體報道、沒有輿論持續關注的話,王帥會否遭遇與吳保全同樣的處境?
筆者在對“靈寶誹謗案”的評論中已經提到:“如果政府不夠寬容、公僕不夠謙卑、權力失去規範,那麼,‘因言獲罪’的人很可能不只一個王帥。”吳保全案的出現就是證明。
當前,少數地方領導幹部濫用權力的情況還存在,公檢法等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得不到保障,這些都是導致“誹謗案”一再發生的原因。如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這需要進行進一步思考和探索,但是最終方向大體可以確定:必須保障司法機構的獨立性。
如果司法機構的獨立性得不到保障、執法者不能公正地進行執法,如果司法機構不是以法律、而是以領導授意作爲行爲依據,那麼,公民的權利一旦被失範的權力損害,又如何尋求法律的庇護?例如,在王帥案中,僅憑“誹謗罪”這個似是而非的“令箭”,就讓當地公安局長和幾個網警敢於“跨省追捕”,這背後有什麼故事實在令人浮想聯翩。
法律不是任人打扮的小姑娘,司法機構也不是權力的“殺威棒”。司法機構必須保證自身的獨立性和公正性,不能唯“官”是從、唯“權”是從;而地方政府的領導也不得干預司法機構的獨立性。二者都必須受到人大的監督。只有三者都發揮了作用,權力才能得到制約,司法獨立性才能得到保證,公民權利才能得以維護。(文/聞天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