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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出車禍不再算工傷有點兒傷人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其官方網站將《國務院關於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征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征求意見稿對工傷認定范圍進行了調整,刪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的規定。
征求意見五點顧慮的解讀,一是原來沒人賠,現在可能有人賠了,可以不管了;二是規定的條款不公平,乾脆都不賠了;三是這個工傷賠不賠都可以,就不賠了;四是操作起來太煩了,懶得管了;五是人家外國有不這樣乾的,國內也可以不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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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見稿將認定工傷的范疇限定在了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受到傷害 ——
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究竟該做加法還是減法 ——
有一個很形象的比喻可以用來描述不顧具體情況、不懂得變通、不尊重客觀規律的行為,就是削足適履,指人為了迎合新鞋子大小,把腳削去一塊,得不償失。削足適履古已有之,今亦不乏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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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不算工傷 ,是制度的一種倒退 ——
有人列出了國外『上下班途中』不算工傷,還有人指出很容易造成『一事兩賠』。這些都與實際情況脫節,中國國情和制度決定,我們的保障應該比國外更人性、更完善。另一方面,從當前的工傷制度執行情況來看,並非完全有力,現在又層層剝繭,職工的利益就更得不到切實維護了。至於『一事兩賠』,交強險和民事賠償亦沒有衝突。試想,『上下班途中』都無法確定,交強險就好確定了?如果兩方都不能給予保障,那麼受傷者就會被懸空,工薪階層的利益就很難得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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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單位並沒為職工買全部保險,萬一出事職工很受傷 ——
上下班的交通事故企業確實是無法預見的,而現在的認定標准是即使職工違法造成交通事故也算工傷,這樣就不合理,企業該承擔社會責任該企業承擔,企業不是慈善機構,不該承擔的不承擔。要做到公平合理,企業與職工之間可以界定上下班線路以及時間段,比如有的單位已經實施上下班前後兩小時內出事故都算廠內事故,超過兩個小時則不負責任,這樣既人性化,也比較合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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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遇車禍傷害不算工傷,就意味著單位不承擔責任,由此造成的誤工性質也發生變化 ——
造成誤工:既不是公假,也不是病假,是曠工行為 ——
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算工傷,忘了一個最重要的問題:既然不是工傷,那將丟掉工作。 既然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不算工傷,那就意味著用人單位不承擔任何責任,由此造成的誤工性質也發生根本性變化——那既不是公假,也不是病假,而是曠工行為,用人單位可根據相關制度開除『長期曠工』的受傷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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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不算工傷,待遇差別有多大?
——
如果認定為工傷
,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符合工傷待遇的醫療費、工亡補助金等由用人單位承擔(參加了工傷保險,則改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
如果不再認定為工傷
,則交通事故實行『過錯責任』,就要按照事故雙方責任來決定
。
突出問題是,交通事故雖有交強險,但其補償標准較低,往往不足以保障上下班途中遇車禍的職工,並可能存在肇事逃逸等無法獲賠的情況。其他民事索償,也存在難度大、執行難問題。
工傷待遇是就業公民的一項基本權益,社會愈發展就應該愈增補公民的權益而不是減損之 ——
不能因為稍有困難,就一刪了之 ——
立法者也承認,上下班途中可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的延伸。而『爭議繁多、操作難度大』也可以通過完善相應的標准和操作規程,在實踐中積累經驗,克服困難。不能因為稍有困難,就一刪了之。最後一項從國外經驗來引證『刪除說』,而在《工傷保險條例》制定時,立法者也正是以同樣的理由來支持『列入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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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工傷,實際收窄了保障范圍
——
由於『上下班途中』的邊緣性,有爭議是正常的,但討論必須有基本方向,否則難有明確結論。總的來說,經濟社會越發展,對勞動者權益的保障應越寬廣,這也應是工傷保險改革的方向。
很多『因公』規則都要改 ——
關於上下班發生意外屬不屬於工傷,並不是單單一個遭遇交通事故的問題,其中牽涉很多的現實問題。比如,遇交通事故不算工傷,那麼其他事故算不算工傷?像上下班途中突發疾病,意外摔倒受傷,或者遭遇意外暴力受傷等。據我所知,目前很多過機關人員上下班途中突發疾病,都算『因公』,如果遇交通事故不算工傷,那麼我們目前執行的很多『因公』規則都要面臨『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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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去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認定為工傷之規定的理由是什麼,能否站得住腳呢?恐怕各有各的看法。說原來規定帶來了關於公平性問題的爭議,說確定『上下班途中』難度大等等,都不應該是理由。那是審核程序上的事情,可以靠有關部門的從嚴把關來解決。已經施行的一項惠民政策,總不能因為操作難度大、存在一定弊端等就輕易取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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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編輯:鄭津 200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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