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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市委、市政府決定從4月1日開始再次提高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由目前的每月1160元調整爲1310元,增幅約13%。這是本市第16次提高企業最低工資標準,也是今年全市實施19項城鄉居民增收措施、加快推進和落實20項民心工程、促使經濟發展成果更多更快更廣地惠及職工羣衆的重要舉措。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充分考慮到廣大中低收入人羣的切身利益,確保其實際生活水平不下降。新標準按法定計薪天數折算後,每小時的最低工資爲7.5元,比原標準6.7元增加0.8元。同時,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均執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標準由每人每小時11.6元調整爲每人每小時13.1元,增加1.5元。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提高,直接受益人羣除各類企業在職職工外,還包括見習期、熟練期、試用期等各類新入職職工,從事公益性崗位工作人員以及小時工、鐘點工和從事靈活就業的勞動者。此舉將直接增加低工資人羣的收入,從而帶動企業工資整體水平的提高,形成加快推動職工羣衆增收的促進效應。(通訊員任保軒記者李晶)
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及有關政策解讀
三種收入不納入最低工資
本市4月1日起將提高最低工資標準。昨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有關負責人就市民關注的問題進行詳細解釋。
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最低工資制度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規定執行。在校生利用業餘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爲就業,未建立勞動關係,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從事有收入勞動的在校學生,不屬於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範圍,他們的實習收入可以不適用最低工資的有關規定。
最低工資標準分爲月最低工資標準和最低小時工資標準兩種形式。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於全日制就業勞動者,最低小時工資標準適用於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規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根據《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最低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因此,用人單位包“食宿”,只是對職工提供的一種福利,而不能等同於工資,用人單位仍應以貨幣形式支付工資,並按規定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不包括以下收入:1.加班加點工資;2.中、夜班津貼和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支付的崗位津貼,集中供熱採暖補貼;3.按照規定應當由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及本市有關規定,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均包括在最低工資中,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也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應當進行合理的折算,勞動者應得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實行銷售承包、項目承包、銷售額(經濟效益)同工資掛鉤等內部工資分配形式的,以及從事季節性生產的,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可以按年度計算,但勞動者的平均月工資收入不得低於月最低工資標準。(通訊員任保軒記者李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