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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守地農民1死3傷的平度3·21縱火案今日於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設在青島市看守所內的法庭開庭,7名被告被訴放火罪和尋釁滋事罪。前罪涉3·21案,後罪(無杜羣山、崔連國)涉別村拆遷。七名被告分別爲杜家疃村村委會主任杜羣山、貴和置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開元城御景二期工地承建商崔連國、王月福、李青、劉長偉、李顯光和柴培濤。
訴訟代理人申請合議庭全體迴避
據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庭審中,訴訟代理人楊在明申請合議庭全體迴避,並當庭說明關於審判長迴避的具體事實與法律理由。
一是關於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資格問題所導致的與本案的利害關係。在庭審之前,審判長曾經與李永茂進行過電話溝通和交談,在此電話溝通中,審判長的答覆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人資格,審判長給出的理由是取消李永茂的代理資格主要是與本案有利害關係,進而得出的法律結論是李永茂不適宜擔當杜永軍的代理人。那麼到底是什麼樣的利害關係呢?這也是李永茂在電話中一再追問的,但審判長並沒有具體指明,比如是本案的證人或者鑑定人,或者翻譯人,從而說明他具有利害關係,如果不做這樣具體的指明的話,就無法說明利害關係的真實存在。而審判長在電話裏只是重複地說這是法律規定。
二是關於本案當中旁聽權的限制所導致的利害關係。正像青島中院迴應北京青年報所提出的公民旁聽權利受限的問題時所稱,之所以將庭審安排在看守所內的法庭,而不是青島中院本院的大法庭內,是因爲自2014年的3月看守所內的法庭自啓動以來,除了涉外案件的二審,四區所有刑事案件的一審均在看守所內的獨棟法庭內進行審理,包括省高院的二審案件也不例外,從我們搜索到的情況和中院所謂的理由看青島中院有時間、有能力、有條件去滿足公民的這種需求,就像2014年6月5日的殺人案一樣,滿足這種需求不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可現在的實際情況是老百姓主動申請青島中院在大法庭開庭不允許,於是老百姓去山東高院、高檢表達行使旁聽權的願望,青島中院顯然是一幅公事公辦的架式。就是既然涉外案件外所有案件都要在看守所內的法庭審理,所以本案也不應例外,我們不理解,也無法想象這樣做的背後的真實動機。現在我們所聽到的老百姓的真實議論是,青島中院不願意在大法庭開庭的真實原因在於,旁聽人多了以後難以有效地控制庭審秩序,延長庭審時間,造成不必要的麻煩,遇到敏感問題會更加加大法官庭審的難度,甚至會造成相當的干擾。
作爲律師來講,我們是絕對不會相信,因爲青島中院有足夠的能力來駕馭庭審,是不會有什麼問題的。老百姓遵守法庭紀律的素養也並非有些人想象得那麼低,平度法院的大法庭開庭時人數爆滿,但秩序井然就是明證,但青島中院爲什麼仍然這麼做呢?這給了我們很大的困惑和無法排解的謎團,因爲我們清楚地知道如果青島中院這樣做將會極大地損害它的司法公信力。
三是媒體採訪權受限所導致的利害關係。本案的社會關注度較高,主要是指社會媒體的關注度,對本案庭審的熱切關注促使很多媒體早早來到了青島或平度,他們都想採訪到有價值的新聞,但他們都遭遇到干擾,就是無法進入法庭進行採訪。有幾家媒體記者甚至給我來電話問我是否可以作爲我的助理進入旁聽,我很無奈。
法院:駁回迴避申請且不得複議
對此,審判長當庭稱,關於訴訟代理人提出的相關回避的問題,其中代理人曾經提過中級法院十八法庭,十八法庭的座位與今天法庭的座位容量是一致的,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的法庭均是在第八法庭、第九法庭以及相關現在所在的審判樓的相關法庭,第八法庭是在該審判樓中所有法庭中最大的法庭,對此說明一下。再說明一下關於李永茂的問題,合議庭經閱卷審查,有多名證人證明李永茂與本案有關聯,合議庭認爲李永茂與本案的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所以他不能作爲本案的訴訟代理人蔘加。
關於媒體採訪的問題,目前就在座的席位20餘家媒體已經在法庭上參加旁聽,我們整個庭審通過全程微博直播的方式向全社會公佈,所以不存在你所質疑的問題。所以關於被害人代理人所提出的一系列的迴避問題,合議庭經合議,仍然認爲你所申請的理由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二十九條所規定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十條的規定,對你的迴避申請予以駁回,並且不得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