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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市人大常委會昨日召開的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全國首部規范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地方性法規《天津市地下空間規劃管理條例》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條例針對如何整體系統利用地下空間,確保地下空間資源的統籌規劃、有序開發、合理利用做出了規定。
地下空間不能隨意佔地盤
地下空間是一種不可再生的資源,其開發利用不同於地上建設,具有不可逆性和難以更改等特點,一旦建成就很難改變。如果沒有合理的規劃指導開發建設,會造成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處於混亂狀態,將給城市長遠發展帶來不可彌補的損失。該條例明確了地下空間的規劃體系,規定地下空間規劃是城市規劃的重要組成部分。必須『先規劃後建設,先地下後地上,先基礎後項目,先設計後施工』,以避免地下空間綜合利用缺乏整體性、系統性,出現混亂無序的狀況。
地下空間不能建住宅學校
為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該條例規定地下空間不得建設住宅、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等項目。醫院病房不得設置在地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地下空間規劃確定的地下空間使用性質和使用條件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辦理變更手續。在建設過程中,地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防護措施,不得對已建成的地表或者地下建築物、構築物的安全使用造成影響。地下建設項目涉及連通工程的,建設單位應當履行地下連通義務。
地下管線布網情況實現信息化
地下空間管理范圍並非只限於建築物和交通設施,地下管線布網也在管理之列。為規范地下管線工程信息管理,維護地下管線正常運行與安全,減少施工挖斷地下管線等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條例規定了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地下空間信息實行動態管理,為城市規劃、建設和管理提供信息保障。在本市地下空間規劃區域內進行各類鑿井和打井活動前,應當查詢地下空間規劃和地下設施信息資料。地下建設項目竣工以及地下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報廢的,建設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匯交信息數據、圖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