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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2月26日在北京人民大會堂分組審議進入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這部法律草案已經比較成熟,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通過。
擬將綁架罪最低刑期提至5年
我國現行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在實踐中,刑法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復雜的案件的需要,建議對綁架罪法定刑的設置作適當調整。有些全國人大代表也表示,應對綁架他人後主動放人的,從輕處罰。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認為,綁架罪嚴重危及公民人身安全,應予嚴懲;同時,考慮到實際發生的這類案件具體情況比較復雜,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於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
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草案對綁架罪設定的刑罰層次進行了調整,增加了一檔刑罰,規定『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許多常委會組成人員對這一修改表示肯定,但也有常委會委員提出,為防止司法實踐中對這類嚴重犯罪量刑過輕,建議將起刑點由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研究,建議將草案中『情節較輕』的綁架行為的法定刑起刑點修改為五年有期徒刑。
單位泄露公民個人信息將追究刑責
隨著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在政府行政管理以及金融、電信、交通、醫療等社會公共服務領域,收集和儲存了大量的公民個人信息。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機關和電信、金融等單位的工作人員,將在履行公務或提供服務活動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非法泄露。為此,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和有些部門提出,這種現象對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和個人隱私構成嚴重威脅。
針對這種情形,去年8月2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專門增加有關條款,規定:
——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將本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竊取、收買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上述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審議中,一些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單位從事上述行為的情況也非常嚴重,應增加單位犯罪的規定。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對這一意見十分重視,經同有關部門研究,建議在草案中增加一款規定: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相應條款的規定處罰。
將非國家工作人員納入腐敗犯罪主體
為嚴懲錢權交易等腐敗行為,開始三審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擴大了受賄罪的適用范圍,將非國家工作人員也納入犯罪主體。根據這一規定,在職或離職的領導乾部等國家工作人員的『家裡人』、『身邊人』,如果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力索賄受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犯罪作了規定。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國家工作人員的配偶、子女等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通過該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或者利用其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者收受財物。此外,一些已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其在職時的影響力,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自己從中索取或收受財物。這些『影響力交易』行為都具有明顯的『錢權交易』特征。
鑒於此,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新增條款,針對上述犯罪行為作出嚴厲規定:對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審議中,有的常委委員和部門、專家提出,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草案增加規定的犯罪主體是非國家工作人員,建議將新增加的內容作為一條單獨規定。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建議采納這一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