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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民政部、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和人口計生委於2008年9月5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8]132號)(以下簡稱《通知》)。該《通知》指出: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本著『以人為本、兒童至上、區別對待、依法辦理』的原則,積極穩妥地解決已經形成的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為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進一步做好解決天津市公民私自收養問題,依據《通知》精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計生委、市民政局下發了《關於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津民發[2009]8號),並從2009年4月1日起執行。
『私自收養子女』是指:沒有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自行收養子女的行為。為了做好解決私自收養子女工作,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計生委、市民政局等單位共同召開了專題協調會,聯合下發了《關於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並結合各自的落戶、公證、收養、登記等項職能,制定了相關工作規程。
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勢在必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自1992年4月1日施行以來,國內公民依法收養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依法收養登記數量不斷上昇,大量棄嬰(兒)通過合法的收養程序進入了家庭,得到了妥善安置。但是,也有一些國內公民出於愛心、善心或不懂法等原因,在未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對撿拾棄嬰或是自行收養或是送給他人收養,因沒有依法建立撫養或收養關系,導致這些棄嬰(兒)在落戶、入學、繼承等方面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有效保障;其次,私自收養子女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相關規定,嚴重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再次,近年來,群眾要求解決私自收養子女問題的來信來訪時有發生。總之,私自收養子女問題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處理不好會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4月1日起補辦手續
(一)解決1992年4月1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尚未施行所產生的私自收養問題,依據司法部《關於辦理收養法實施前建立的事實收養關系公證的通知》(司法通[1993]125號)和公安部《關於國內公民收養棄嬰等落戶問題的通知》(公通字[1997]54號)精神,當事人應當到其住所地公證機關辦理事實收養公證,憑《事實收養公證書》和有效身份證件到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提出落戶申請。
(二)解決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期間產生的私自收養子女問題,由於當事人不符合原《收養法》規定,依據司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若乾問題的意見》(司發通[2000]33號)精神,公證機構不得辦理收養關系公證,但可辦理撫養事實公證。當事人憑《撫養事實公證書》和相關證件、證明到戶口所在地公安部門提出落戶申請,公安部門審查屬實的,逐級上報市公安局審批同意,辦理落戶手續,須單獨立戶。
(三)解決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前產生的私自收養問題,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的,按照《收養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送養人應當是社會福利機構,因此,被收養人應當先入福利機構,登記集體戶口後,按照收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棄嬰和兒童有關辦法,到棄嬰(兒)發現地民政部門收養登記處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在解決私自收養子女過程中,群眾對私自收養工作如有其他問題,可向當地公安、司法、計生、民政部門諮詢。
救助棄嬰(兒)、依法安置棄嬰(兒)是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本市公安、司法、計生、衛生、民政等政府有關部門,將認真做好依法安置棄嬰(兒)工作,切實保護棄嬰(兒)的合法權益,嚴厲打擊和查處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遺棄嬰兒及出賣親子女等犯罪行為。按照《通知》要求,『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公民撿拾棄嬰(兒)的一律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一律由公安部門送交當地社會福利機構或者民政部門指定的撫養機構撫養。』任何單位和公民不得私自收養棄嬰(兒)或將棄嬰(兒)轉送他人。
在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口計生委聯合印發的《關於轉發民政部等單位〈關於解決國內公民私自收養子女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津民發[2009]8號)中,『事實收養』就是指國內公民不符合《收養法》關於收養子女有關規定,私自收養子女的事實行為。
市民政局有關部門表示,希望私自收養孤兒的居民根據自身情況,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解決私自收養子女問題;同時他們也呼吁廣大市民要認真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對於棄嬰(兒)的收養要做到依法安置,依法登記和依法收養,避免再次發生公民私自收養子女問題,損害私自收養的子女合法權益。